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六章 增值稅和消費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消費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消費稅的納稅人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一)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應正確理解“委托加工”的稅法含義。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四)其他應稅消費品
1.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的消費稅由生產、進口環節改為零售環節納稅。
2.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計征的消費稅。
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和稅率(稅額)
現有稅目14個。具體如下:
(一)煙
1.卷煙
卷煙的征收范圍包括工業和商業批發兩個子目,分別在生產環節和批發環節征收。
(1)甲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
稅率:56%加0.003元/支
(2)乙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
稅率:36%加0.003元/支
(3)商業批發卷煙:5%
2.雪茄煙
稅率:36%
3.煙絲
稅率: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黃酒,240元/噸;
(3)啤酒,包括:①甲類啤酒,250元/噸;②乙類啤酒,220元/噸;
(4)其他酒,10%;
(5)酒精,5%。
【注意】(1)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 "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2)對飲食業、商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征收消費稅。
(3)調味料酒屬于調味品,不屬于配置酒和泡制酒,不征收消費稅。
(三)化妝品,30%;
(四)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1)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5%;
(2)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10%;
(五)鞭炮、焰火,15%;
(六)成品油
(1)汽油,包括:①含鉛汽油,1.4元/升;②無鉛汽油,1.0元/升。
(2)柴油,0.8元/升;
(3)航空煤油,0.8元/升;
(4)石腦油,1.0元/升;
(5)溶劑油,1.0元/升;
(6)潤滑油,1.0元/升;
(7)燃料油,0.8元/升;
(七)汽車輪胎,3%;
【注意】(1)用于滑板車、沙灘車、卡丁車等小型地形車的輪胎,屬于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2)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
(八)摩托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3%;
(2)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10%;
(九)小汽車
(1)乘用車
①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1‰
②氣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③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④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⑤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⑥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⑦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2)中輕型商用客車,5%;
【注意】(1)用排氣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于乘用車征收范圍。用排氣量大于1.5升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或用中輕型商用客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于中輕型商用客車征收范圍。
(2)電動汽車以及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不征收消費稅。
(3)企業購進貨車或廂式貨車改裝生產的商務車、衛星通訊車等專用汽車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不征收消費稅。
(十)高爾夫球及球具,10%;
(十一)高檔手表,20%;
(十二)游艇,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
(十四)實木地板,5%。
【提示】(1)只需掌握應稅消費品的稅目,具體適用稅率在考試試題中會有提示。
(2)注意掌握對卷煙、白酒采用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復合征稅方法,以及卷煙批發加征消費稅的規定。
1.生產環節納稅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的,在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不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而用于其它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時納稅;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受托方為個人、個體的除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2.進口環節納稅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在報關進口時納稅。
3.零售環節納稅
金銀首飾、鉆石飾品的消費稅,在零售環節征收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納稅人從事金銀首飾、鉆石飾品(含以舊換新)零售業務的,在零售時納稅;
(2)納稅人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在移送時納稅;
(3)帶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銀首飾的,在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金銀首飾,仍在生產環節征收消費稅。
4.批發環節納稅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
三、消費稅的稅率(前已述)
消費稅的稅率包括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類。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四、消費稅的應納稅額
消費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有三種方法:從價定率計征法、從量定額計征法以及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法。
(一)從價定率計征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
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征收率)
(二)從量定額計征
適用定額稅率的消費品,其應納稅額應從量定額計征,此時的計稅依據是銷售數量。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三)復合計征(重點掌握)
卷煙、白酒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相結合的復合計征辦法。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四)計稅依據確定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4.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5.其他規定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2)對既有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時又購進與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樣的應稅消費品進行銷售的工業企業,對其銷售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可以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3)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五)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
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稅品的,對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或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稅款,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扣:
(1)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3)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8)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9)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
【提示】酒類不得抵扣;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汽車輪胎生產的小汽車,其已納的消費稅不得抵扣。
2.外購、委托加工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按照不同行為計算公式分別如下:
(1)外購應稅消費品(從價定率)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
(2)外購應稅消費品(從量定額)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30%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一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
(3)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一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4)進口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一期末庫存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五、消費稅的減免、退補
六、消費稅的征收管理(參照增值稅部分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