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四節 會計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概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
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注意】單位和個人檢舉違法會計行為屬于社會監督的組成部分但非監督體系。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1.聯系:
(1)二者都是我國現代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兩者都關注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2.區別:
注:此處老師講義整理比較詳細,屬于考試內容,也需要掌握。
(三)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審計、鑒證業務,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業務。
其中審計業務包括: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四)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規范
注:此處老師講義整理比較詳細,屬于考試內容,也需要掌握。
注冊會計師審計 | 內部審計 | |
目標 | 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或合法性)和公允性進行審計 | 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 |
獨立性 | 完全獨立于被審計單位 | 受本部門、本單位直接領導,獨立性較弱 |
職責和作用 | 對外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鑒證作用 | 只對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不對外公開 |
接受審計的自愿程度 | 委托人可自由選擇會計師事務所 | 必須接受 |
審計標準 | 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 | 內部審計準則 |
審計時間 | 定期審計 | 定期或不定期審計 |
1.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2.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不得干擾注冊會計師獨立開展審計業務。
3.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省級以上
【注意】被審計單位接受注冊會計師審計,應當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二者不得相互抵消和免除。

您現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