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點
1. 預算法——總則
2. 預算法——分則
3.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4.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5. 專利法律制度
6. 商標法律制度
7.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二、考查題型: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
三、考查分值:8分
四、教材變化
1. 新增《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預算主體及其他主體的法律責任;
2. 刪除政府采購中“回避政策”的具體內容。
第一節 預算法
一、預算管理職權
(一)權力機關的預算管理職權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管理職權
(1)審查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批準權。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3)變更、撤銷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預算管理職權
(1)監督權。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
(2)審查和批準權。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
(3)撤銷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二)行政機關的預算管理職權
國務院的預算管理職權:
1.預算編制權。國務院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編制中央預算調整方案。
2. 報告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3. 執行權。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
4. 決定權。決定中央預算預備費的動用。
5. 監督權。監督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執行。
6. 改變、撤銷權。改變或撤銷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二、預算收支范圍
1. 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主要包括規費收入、罰沒收入、捐贈收入等。
2.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國防支出,農業、環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及就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三、預算編制
(一)預算編制的對象是預算草案。
(二)預算草案,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批準的預算收支計劃。
預算草案在未經權力機關批準之前,僅是一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預算。
四、預算中涉及舉借債務的規定
1. 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的規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限額。
2. 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3. 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
4. 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地方政府舉債采取政府債券方式。
5. 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準的分地區限額內舉借債務,必須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五、預算審查和批準
1.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45日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2. 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地方各級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3. 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4. 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后15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5. 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3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90日內正式下達。
6. 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后結算。
六、預算執行
1. 預算年度開始后,各級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
2. 國庫制度。
(1)國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對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
(2)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必須設立國庫;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也應當設立國庫。一級預算對應一級國庫。
(3)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3. 預算預備費。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1%至3%設置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各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方案,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報本級政府決定。
第一節 預算法
六、預算執行
4. 預算周轉金。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于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各級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5.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增列赤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并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
七、預算調整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各級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①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②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③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④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預算執行中,地方各級政府因上級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于預算調整。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鄉、民族鄉、鎮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八、決算
國務院財政部門編制中央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計部門審計后,報國務院審定,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后,報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九、法律責任
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1. 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的行為。
2. 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的行為。
3. 違反規定調整預決算的行為。
4. 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預算收支種類的行為。
5. 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的行為。
6. 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7. 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節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一、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出資人職責代表機構
1. 國務院是國有資產所有權人的代表。
2.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3.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即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代表國務院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3)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制度
1.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或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人員,包括:
(1)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3)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但是,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2. 未經任免機構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三)重大事項管理的權力歸屬
1.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企業改制。
2. 企業負責人集體或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除依法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3. 委派的股東代表依法行使權利的事項: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對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依法行使權利。
4. 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的事項: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
同時,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四)企業改制管理制度
1. 國家出資企業改制的形式。
企業改制是指:
(1)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第二節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一、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四)企業改制管理制度
2. 決定或批準
(1)企業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訂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五)與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
1. 關聯方的范圍。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2. 與關聯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2)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為關聯方提供擔保;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依法行使權利。公司董事會對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六)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1.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的界定。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2)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3)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2. 企業產權轉讓。
(1)審批。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2)信息披露。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3)受讓方的確定。轉讓方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
(4)轉讓價格的確定。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5)非公開協議轉讓。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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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內容以管理會計師(中級)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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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會計》為主,此外還包括:
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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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