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協定
一、國際稅收協定及其范本
國際稅收協定也稱為國際稅收條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者地區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納事務和其他有關方面的稅收關系,本著對等原則,經由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或者條約。
世界上最早的國際稅收協定是比利時和法國于1843年簽訂的。自國際稅收協定產生以來,在國際上影響最大的《經合組織范本》(OECD范本)和《聯合國范本》(UN范本)確實起到了國際稅收協定的樣板作用,絕大多數國家對外談簽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都是以這兩個范本為依據。
【解釋】《經合組織范本》比較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對地域稅收管轄權有所限制。易被經濟發達國家接受,具有廣泛的國際影響。《聯合國范本》在注重收入來源國稅收管轄權的同時兼顧了締約國雙方的利益,比較容易被發展中國家所接受。
二、我國締結稅收協定(安排)的情況
1983年我國同日本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這是我國對外簽訂的第一個全面性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107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其中100個協定已生效,此外,我國中央政府還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分別簽署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和《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與臺灣地區簽署了《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
三、國際稅收協定典型條款介紹
因為我國對外所簽訂協定有關條款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中新協定》)條款規定內容基本一致,教材此部分主要基于《中新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選取“稅收居民”和“勞務所得”兩個條款對國際稅收協定的典型條款進行簡要介紹。
(一)稅收居民
【提示】居民應是在一國負有全面納稅義務的人,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條件。這里所指的“納稅義務”并不等同于事實上的征稅。在一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未必都是該國居民。
我國國內稅法對我國的居民企業、居民個人的判定標準可按照教材第四章《企業所得稅法》和第五章《個人所得稅法》中的相關判定標準把握。雙重居民身份下最終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的使用是有先后順序的。
按照締約國一方居民的判定標準,同一人有可能同時為中國和新加坡居民。為了解決這種情況下個人最終居民身份的歸屬,協定進一步規定了以下確定標準,需特別注意的是,這些標準的使用是有先后順序的,只有當使用前一標準無法解決問題時,才使用后一標準。這些標準依次為:(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習慣性居處;(4)國籍。當采用上述標準依次判斷仍然無法確定其身份時,可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按照協定規定的相互協商程序協商解決。
(二)勞務所得
【解釋】解決獨立個人勞務、非獨立個人勞務,締約國的哪一方有權征稅的問題。
1.獨立個人勞務
(1)一般情況下僅在該個人為其居民的國家征稅,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來源國有征稅權:
①該居民個人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從事專業性勞務或者其他獨立性活動的目的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②該居民個人在任何12個月中在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達到或超過183天。
(2)個人要求執行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規定的,應根據下列條件判斷其是否具有獨立身份:
①職業證明。
②與有關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表明其與該公司的關系是勞務服務關系,不是雇主與雇員關系。
2.非獨立個人勞務
(1)一般情況下締約國一方居民因雇傭關系取得的工資薪金報酬應在居民國征稅(除適用《中新協定》“董事費”“退休金”以及“政府服務”條款的規定外),也就是說,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報酬應僅在新加坡納稅。但在中國從事受雇活動取得的報酬,中國可以征稅。
(2)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的,受雇個人不構成在勞務發生國的納稅義務,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①收款人在任何12個月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②該項報酬由并非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
③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提示】只要有一個條件未符合,就構成在勞務發生國的納稅義務。
四、國際稅收協定管理
(一)受益所有人
1.“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
2.判定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締約對方居民(簡稱“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時,應根據規定所列因素,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二)合伙企業適用稅收協定問題
有關合伙企業及其他類似實體(以下簡稱“合伙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的問題,應按以下原則執行:
1.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合伙企業,其合伙人為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居民的,該合伙人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所得被締約對方視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國享受協定待遇。
2.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合伙企業,其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是中國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納稅人。除稅收協定另有規定的以外,只有當該合伙企業是締約對方居民的情況下,其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所得才能享受協定待遇。該合伙企業根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報送的由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應能證明其根據締約對方國內法,因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機構所在地或其他類似標準,在締約對方負有納稅義務。
稅收協定另有規定的情況是指,稅收協定規定,當根據締約對方國內法,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被視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則締約對方居民合伙人應就其從合伙企業取得所得中分得的相應份額享受協定待遇。
(三)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稅務管理(新增)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四)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稅務管理
企業或者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為享受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含與香港、澳門和臺灣簽署的稅收安排或者協議)、航空協定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以下統稱“稅收協定”)待遇,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
申請人可以就其構成中國稅收居民的任一公歷年度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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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識水平考試:
考試內容以管理會計師(中級)教材:
《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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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分析》、
《責任會計》為主,此外還包括:
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中國總會計師(CFO)能力框架》和
《中國管理會計職業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