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稅收籌劃不可取
開展稅收籌劃,減輕稅收負擔,是納稅人自身擁有的合法權益,但要在合符稅法的前提下進行,并在實施前征得稅務部門的同意。否則,自己想當然或踩政策的邊線,往往得不償失。
自做聰明某煤礦原為國有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產煤炭3萬噸,銷售收入500萬元左右。因煤炭生產購進的材料只有少量的巷道坑木、炸藥、電費、低值易耗品等可抵扣進項稅,稅負率基本在11%左右,稅收負擔較重。現在企業改制,由個人買斷經營,便想能不能通過籌劃減輕稅收負擔?
一般納稅人要減輕稅收負擔,關鍵是進銷項稅策劃。對煤炭企業而言,產量相對固定,價格也有市場參照,隱瞞銷售收入又違法,銷項稅較難籌劃;進項稅所占比重本來就小,籌劃余地也不大。企業想,何不在納稅人資格上做文章?因為企業煤炭銷售對象大都是學校、醫院、小型磚瓦廠,不需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少數購貨方需要專用發票抵扣,也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至于購貨方少抵扣的稅款,在煤炭售價上降低一點就可解決。這樣,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納稅,不僅稅收負擔輕了(一般納稅人稅負率11%,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6%),且財務核算也可節省不少費用(人力、物力、財力)。企業測算,如果年銷售額保持在500萬元,按一般納稅人計算,應納增值稅=500×11%(稅負率)=55萬元;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算,應納增值稅500×6%=30萬元,僅增值稅就節約25萬元(55-30)。
不料,稅務機關納稅檢查時,對企業這種做法不予認可,要求企業按13%的稅率繳稅,不得抵扣進項稅,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責令企業限期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同時規定,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對此,企業辯稱,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兩個標準,一是年應稅銷售額達標,一是財務核算規范。作為私營企業,雖年應稅銷售額達標,但財務方面沒有專職會計,賬簿設置、會計處理、成本核算等都不太規范,達不到認定一般納稅人的標準,應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稅。若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顯然不合常理。
必須合法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的通知》明確,凡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煤炭企業,都應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建立健全賬簿。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而不申請辦理認定手續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凡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認定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而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專用發票。
在稅法面前,企業最終不得不按7%(13%-6%)的差額補繳稅款。本想通過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想不到“偽籌劃”不但沒有少繳稅,還增加負擔。本案說明,開展稅收籌劃,減輕稅收負擔,是納稅人擁有的合法權益,但要在合法前提下進行,并在實施前征得稅務部門同意。否則,想當然或踩政策邊線,往往得不償失。
時間:2017-11-27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