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稅務與會計規定不盡一致
資產計稅基礎是與資產賬面價值相對應的,但由于會計與稅法核算目的不同,對于收入確認、成本扣除及資產處理等,二者經常會產生差異。在這種情況下,資產計稅基礎與資產賬面價值是不一致的。
一般而言,固定資產是企業生產經營必不可少的價值量比較高的資產,其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也是影響企業經營成果的重要因素。由于會計和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的規定存在著諸多不同,因此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特別需要注意固定資產計量的納稅處理。筆者以固定資產竣工前依會計規定計提折舊這一事項為例,提醒納稅人注意幾個問題。
固定資產竣工前依會計規定計提的折舊需作納稅調整
會計準則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并且,會計準則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也就是說,由于會計準則并沒有將預定可使用狀態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結算,有可能存在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并未辦理竣工結算的固定資產。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需要注意,對這種情況下的固定資產依會計規定按估計價值計提的折舊是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竣工結算后再作納稅調減處理。
計提折舊時限,會計與稅法規定相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在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稅法和會計規定的折舊起始點應該是相同的。即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并辦理竣工決算的,由于投入使用月份也是竣工決算月份,因此自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自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需要納稅人特別注意的是: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由于計稅基礎不完備而延誤應計提的折舊額,需要在竣工后補計。
例如,A公司2009年2月自行建造的生產車間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按估計價值620萬元入賬,預計殘值為20萬元,月折舊率為5%。7月份辦理竣工決算后,該車間實際決算價值為740萬元。假設預計殘值和折舊率不變。則A公司3月~6月每月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5萬元[(620-20)÷20÷12],7月應稅前補計前4個月的折舊,當月應計折舊額為12.5萬元[(620-20)÷20÷12×5],即7月份應納稅調減所得額10萬元。
特殊固定資產才可加速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而《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由于稅法與會計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上的規定存在著差異,難免會造成一些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要進行納稅調整,這也是納稅人不可忽視的一個方面。
時間:2018-01-09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