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必經復議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選擇復議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等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稅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為
(八)稅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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