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輔導消費稅15
(五)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企業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六)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七)對改變征稅環節的,商業零售企業銷售以前年度庫存的金銀首飾,按調整后的稅率照章征收消費稅。
【應用舉例―03單選】某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2002年4月向消費者個人銷售金銀首飾取得收入58950元,銷售金銀鑲嵌首飾取得收入35780元,銷售鍍金首飾取得收入32898元,銷售鍍金鑲嵌首飾取得收入12378元,取得修理清洗收入780元。該企業上述業務應納消費稅為( )元。(金銀首飾消費稅率為5%)
A.4048.29 B.5983.16 C.4081.62 D.0
答案:A。
解析:應納消費稅=(58950+35780)÷1.17×5%=4048.29元
六、申報與繳納
(一)納稅環節
納稅人銷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銀首飾(含以舊換新),于銷售時納稅;
用于饋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于移送時納稅;
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于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征稅環節后,經營單位進口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進口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出口金銀首飾由出口退稅改為出口不退消費稅。
個人攜帶、郵寄金銀首飾進境,仍按海關現行規定征稅。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憑證的當天;
2.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的當天;
3.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方交貨的當天。
(三)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向其核算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納稅。
【應用舉例―08多選】根據消費稅有關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算組成計稅價格時,加工費應包括受托方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B委托其他企業加工應稅消費品,委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人,由委托方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C對于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方交貨的當天
D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委托方未提供材料的,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E用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都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委托加工環節已納消費稅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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