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房屋租賃管理
一、房屋租賃的概念及分類
1、房屋租賃的概念
房屋租賃是房地產市場中一種重要的交易形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第42號令)(以下簡稱《租賃管理辦法》)對此概念作了細化,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即這幾種行為也應按照房屋租賃關系進行管理。
二、房屋租賃的政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房屋租賃的有關政策主要包括:
(1)公有房屋租賃,出租人必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承租人必須持有身份證明。
(2)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租賃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繼承原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3)共有房屋出租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租權。
(4)租賃期限內,房屋所有權人轉讓房屋所有權,原租賃協議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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