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講義第四章
第四章
4.1 風險管理
4.4.1 銀行風險的種類
銀行風險是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而使其資產和預期收益蒙受損失的可能性。
銀行的風險具有獨特的特點,這突出表現在:
①屬于高負債經營;
②銀行的經營對象是貨幣,且具有特殊的信用創造功能;
③銀行是市場經濟的中樞,其風險的外部負效應巨大。
銀行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國家風險、聲譽風險、法律風險、戰略風險八大類。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為違約風險,是指債務人或交易對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信用質量發生變化,從而給銀行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對大多數銀行來說,信用風險幾乎存在于銀行的所有業務中。信用風險是銀行最為復雜的風險種類,也是銀行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
2.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的(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
市場風險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四大類。
3. 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可以分為人員、系統、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發的四類風險,并由此分為七種表現形式:內部欺詐,外部欺詐,聘用員工做法和工作場所安全性有問題,客戶、產品及業務做法有問題,實物資產損壞,業務中斷和系統失靈,執行、交割及流程管理不完善。
操作風險存在于銀行業務和管理的各個方面.
4.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無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資產價值不發生損失的條件下及時滿足客戶的流動性需求,從而使銀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流動性風險和負債流動性風險。資產流動性風險是指資產到期不能如期足額收回,不能滿足到期負債的償還和新的合理貸款及其他融資需要,從而給銀行帶來損失的可能性。負債流動性風險是指銀行過去籌集的資金特別是存款資金由于內外因素的變化而發生不規則波動,受到沖擊并引發相關損失的可能性。
5. 國家風險
國家風險是指經濟主體在與非本國居民進行國際經濟與金融往來中,由于他國經濟、政治和社會等方面的變化而遭受損失的可能學習。國家風險通常是由債務人所在國家的行為引起的,超出了債權人的控制范圍。
國家風險可分為政治風險、社會風險和經濟風險三類。
國家風險有兩個特點:一是國家風險發生在國際經濟金融活動中,在同一個國家范圍內的經濟金融活動不存在國家風險;二是在國際經濟金融活動中,不論是政府、銀行、企業,還是個人,都可能遭受國家風險所帶來的損失。
6. 聲譽風險
聲譽風險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銀行的政策調整、市場表現或日常經營活動所產生的負面結果,可能對銀行的這種無形資產造成損失的風險。
7. 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銀行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因為無法滿足或違反相關的商業準則和法律要求,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發生爭議/訴訟或其他法律糾紛,而可能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
8.合規風險:法律風險的一部分
9.戰略風險
戰略風險是指銀行在追求短期商業目的和長期發展目標的系統化管理過程中,不適當的未來發展規劃和戰略決策可能威脅銀行未來發展的潛在風險。主要來自四個方面:銀行戰略目標的整體兼容性;為實現這些目標而制定的經營戰略;為這些目標而動用的資源;戰略實施過程的質量。
4.1.2 風險管理的發展歷程
銀行風險管理是銀行經營管理的核心內容,經歷了資產風險管理階段、負債風險管理階段、資產負債風險管理階段和全面風險管理階段。
1.資產風險管理階段
20世紀60年代以前,銀行的風險管理主要偏重于資產業務的風險管理,強調保持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這主要是與當時銀行業務以資產業務如貸款等為主有關。
2.負債風險管理階段
20世紀60年代以后,銀行被動負債方式向主動負債方式的轉變,導致了銀行業的一場革命,但同時負債規模的擴大,也加大了銀行經營的風險,使銀行的經營環境更加惡劣。在這種情況下,銀行風險管理的重點轉向負債風險的管理。
3.資產負債風險管理階段
20世紀70年代,隨著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匯率波動、利率波動,單一的風險管理模式不能保證銀行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均衡。
4. 全面風險管理階段
1988年《巴塞爾》的出臺,國際銀行業基本形成了相對完整的風險管理原則體系。
2004年6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出臺,標志著現代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出現了一個顯著的變化,就是由以前單純的信貸風險管理模式轉向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并舉,組織流程再造與技術手段創新并舉的全面風險管理階段。
4.1.3 全面風險管理
1. 全球的風險管理體系
銀行的國際化發展趨勢要求風險管理體系必須是全球化的。
2. 全面的風險管理范圍
全面風險管理是銀行業務多元化后產生的一種需求。
3. 全程的風險管理過程
銀行的業務特點決定了每個業務環節都具有潛在的風險,銀行的風險管理也應貫穿于業務發展的每一個過程。
4. 全新的風險管理方法
銀行風險管理的重點已經從原有的信用風險管理,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一體化綜合管理;信用風險管理的重點從關注單筆交易、單項資產和單個客戶擴大到既重視單筆交易和單個客戶的風險管理,又高度關注所有信用敞口的總體風險控制。銀行可以采取統一授信管理、資產組合管理以及資產證券化、信用衍生產品等一系列全新的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同時,銀行風險管理越來越重視定量分析。
5. 全員的風險管理文化
銀行的這種內在風險特性決定了風險管理必須體現為每一個員工的行為,所有銀行工作人員都應該具有風險管理的意識和自覺性。
4.1.4 風險管理流程
銀行風險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計量、風險監測和風險控制四個步驟。一般來說,銀行的風險管理部門承擔了風險識別、風險計量、風險監測的重要職責,而各級風險管理委員會承擔風險控制、決策的責任。
1. 風險識別
(1)有效識別風險是風險管理的最基本要求。風險識別包括感知風險和分析風險兩個環節。
2. 風險計量
風險計量是全面風險管理、資本監管和經濟資本配置得以有效實施的基礎。準確的風險計量結果是建立在卓越的風險模型基礎上的。
3. 風險監測
風險監測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監測各種可量化的關鍵風險指標,以及不可量化的風險因素的變化和發展趨勢,確保可以將風險在進一步加大之前識別出來;二是報告銀行所有風險的定性、定量評估結果,以及所采取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措施的質量與效果。
滿足不同風險層次和不同職能部門對于風險發展狀況的多樣化需求是一項極為艱巨的任務。
4. 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是對經過識別和計量的風險采取分散、對沖、轉移、規避和補償等措施,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過程。在日常風險管理操作中,具體的風險管理、控制措施采取從基層業務單位到業務領域風險管理委員會,最終到達高級管理層的三級管理方式。
4.2 公司治理
銀行公司治理,是指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情況下,銀行投資者為了實現對銀行控制并獲得良好回報,針對銀行運作所設計的各種激勵約束機制以及制度安排的總和。
4.2.1公司治理的主體
1. 股東和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確定銀行整體風險的控制原則。
2. 董事和董事會
3. 高級管理層
4. 監事和監事會
4.2.2 利益相關者
4.2.3信息披露
內部控制
4.3 內部控制
4.3.1內部控制的目標
4.3.2 內部控制的原則
全面原則
審慎原則
有效原則
獨立原則
經濟原則
4.3.3內部控制的構成要素
1.內部控制環境
2.風險識別與評估
3.內部控制措施
高層檢查
行為控制
實物控制
風險暴露限制的審查
授權與審批
驗證與核實
不兼容崗位的適當分離
4.信息交流與反饋
5.監督評價與糾正
4.4 資本管理
4.4.1 銀行資本的概念與作用
1. 銀行資本的概念
(1)會計資本
會計資本也稱為賬目資本,是指銀行資產負債中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即所有者權益。我國商業銀行的會計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一般準備、未分配利潤(累計虧損)和外幣報表折算差額六個部分。
(2)監管資本
監管資本是銀行監管當局為了滿足監管要求、促進銀行審慎經營、維持金融體系穩定而規定的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
(3)經濟資本
經濟資本是銀行內部管理人員根據銀行所承擔的風險計算的、銀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資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銀行實際承擔的損失超出預計損失的那部分損失,是防止銀行倒閉的最后防線。由于它直接與銀行所承擔的風險掛鉤,因此,也稱為風險資本。
2. 銀行資本的作用
(1)滿足銀行正常經營對長期資金的需要。
銀行所要求的資本金比企業所要求的資本金多得多。巨額資本金能夠為銀行長期穩定占用,并且基本上沒有流動性風險。
(2)吸收損失
資本是承擔風險和吸收損失的第一資金來源。
(3)限制銀行業務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
(4)維持市場信心。
(5)為銀行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
4.4.2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 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資本協議》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于1974年底,已成為事實上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制定者。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簡稱《巴塞爾資本協議》),規定銀行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信用風險水平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
《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二是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產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
2.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4年6月正式發表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即《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兩項重大創新:一是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銀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也可以用各種內部風險計量模型計算資本要求。
(2)第二支柱:外部監管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可以采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情況。
(3)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市場約束旨在通過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由于利益相關者關注銀行的主要途徑是銀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特別強調提高銀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銀行披露信息的范圍包括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市場約束是對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補充。
3. 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分類實施的原則
分層推進的原則
分步達標的原則
我國監管資本的構成
4.4.3 我國監管資本的構成
1. 核心資本
(1)實收資本
(2)資本公積
(3)盈余公積
(4)未分配利潤
(5)少數股權
2. 附屬資本
(1)重估儲備,指商業銀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對固定資產進行重估時,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正差額部分。
(2)一般準備
(3)優先股
(4)可轉換債券
(5)混合資本債券,指商業銀行發行的帶有一定股本性質,又帶有一定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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