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根據財稅[2010]103號規定,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計稅依據依據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1、出口供貨企業特例
供貨企業在向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銷售出口產品時,以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財稅字[1996]84號)
2、外資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產生的免抵稅額征稅問題
根據《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等有關規定,外資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對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國稅機關審核出具的《生產企業出口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上注明的“免抵稅額”、《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建議調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稅額”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補征稅通知單》上注明的“應補增值稅”稅額,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國稅機關審核批準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相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外資生產企業在2011年2月申報期結束前申報的,稅務機關不加收滯納金。
三、納稅地點
1、一般情況
納稅人直接繳納“三稅”的,在繳納“三稅”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代征、代扣情況
代征、代扣、代繳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企業單位,同時也要代征、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如果沒有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的,應由納稅單位和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納稅;
四、稅率
1、總原則
城建稅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教育費附加的征收標準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三稅”總額的3%。
2、代征代扣及流動經營有關稅率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應按納稅人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但對下列兩種情況,可按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例如南京市區的城建稅稅率是7%,寶應縣的城建稅稅率是5%,南京的一家建筑企業到揚州的寶應縣從事工程作業,就應該由寶應地稅局對該筆工程收入按照5%征收城建稅。
五、減免及退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納稅額作為計稅依據并同時征收的,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常見問題解答
1、我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辦事處,是按照季度申報的,申報方式是網上申報,2010年四季度取得的收入,因從2010年12月1日起外資企業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011年1月份如何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答:根據蘇地稅規〔2010〕10號文件規定,因2011年1月申報2010年4季度營業稅時只需申報2010年12月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申報的稅款不匹配,無法通過網上辦稅系統的邏輯關系校驗,因此申報2010年4季度營業稅的外資企業,須采用上門申報的方式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場所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時,須分所屬期填報兩張納稅申報表:一張所屬期為 2010年10月1日-11月30日、另一張所屬期為2010年12月1日-12月31日。
2、我是徐州沛縣縣城的一家建筑企業,在南京從事建筑安裝工程,城建稅按照7%在南京繳納,當地是5%,我能否會當地將多繳納的2%稅款退回?
答: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業戶所在地城建稅稅率低于銷售地城建稅稅率,則固定業戶在銷地被征收的城建稅,回所在地只允許從其應納的城建稅中抵扣按所在地城建稅稅率計算的部分,其差額部分不再予以抵扣。即該企業回原地只能按照當地稅率5%抵扣城建稅,超過的2%不予抵扣。
3、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資企業開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體是如何確認計稅依據的?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的規定,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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