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10項內容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國務院10項內容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北京娛樂信報
新華社14日受權發布《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在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和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作出決定。
決定要求,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
決定指出,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
■勞動保障部答問
繳費時間數額與待遇掛鉤問:這次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有哪些?
答:這次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繼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由各地逐步予以補發。二是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三是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的轉變。制定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四是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將繳費時間長短和數額多少與待遇水平掛鉤,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五是建立養老金的正常增長機制,適時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六是積極發展企業年金,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提高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水平。七是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做到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加大財政投入,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八是提高統籌層次,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九是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十是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實行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
個人賬戶基金可隨時帶走問:為什么要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答:一是有利于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確定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目標是實現基金的部分積累,也就是說,統籌基金現收現付,用于互助共濟;個人賬戶基金實行積累,用于職工個人未來養老。但在實際運行中,由于養老保險沒有資金積累,而退休人員越來越多,為了確保養老金當期發放,不得不動用本應留作積累的個人賬戶基金。這樣既不利于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健運行,也會影響將來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要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就必須做實個人賬戶。
二是有利于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三是有利于促進勞動力流動。參保人員因個人賬戶沒有做實,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受到影響,制約了勞動力的正常流動。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后,個人賬戶基金具有可攜帶性,參保人員工作變動時完全可以帶著做實了的賬戶走,從而有利于參保人員流動。
基本養老金計發將不封頂問:為什么要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答:計發辦法是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涉及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按照現行計發辦法,繳費滿15年以上的,基礎養老金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賬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這種辦法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多繳不能多得,不符合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而改革后按照新的計發辦法,多繳就能夠多得。在老辦法下,還有少數人繳費滿15年后就不愿繳費了。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員實際情況。目前我國退休人員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現行計發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后就領完了。因此,這種不夠合理的辦法應當予以改變。按照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而且這樣也更加符合退休人員平均余命的實際情況。
根據物價情況調整養老金問:為什么要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答: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不僅取決于退休時計發的數額,還要隨國家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而增加。計發辦法只是計算確定了參保人員退休時的養老金待遇水平,而參保人員退休后平均還要生活25年以上,需要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因此,必須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
《決定》明確規定,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
消除職工跨地區流動障礙問:為什么要提高統籌層次?
答:提高統籌層次主要出于以下考慮:一是增強互濟功能。養老保險制度以“大數法則”為基礎,只有實現較大范圍的統籌,才能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確保養老金發放。二是便于人員流動。提高統籌層次,能夠在更大范圍內實現各地區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享受待遇標準的統一,加大基金調劑功能,消除參保職工跨地區流動的障礙。三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通過減少管理環節和管理層次,可以實現集中管理,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風險。在推行省級統籌的過程中,要注意調動市縣的積極性,建立有效的省市縣三級責任分擔機制,做到責任明確,各盡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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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并且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將全部用于社會統籌,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個人繳費則全部用于積累,用于本人將來的養老問題。
很多人想知道,這是不是減輕了單位對個人的養老責任、會不會降低將來養老金的收入?
對第一個問題,專家的解釋是:原本由單位繳納、打入個人賬戶的3%,現在雖然不入個人賬戶,但會轉而注入統籌基金。這相當于這部分錢從左口袋進入了右口袋,并沒有跑掉,最終仍然會用于發放基本養老金。
對第二個問題,專家的回答是,這樣調整,只是待遇結構發生了變化,待遇水平不會降低。
以職工繳費年限35年退休為例,改革前基本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是58.5%,其中20%為基礎養老金,38.5%為個人賬戶養老金;改革后目標替代率調整為59.2%,其中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調整為35%,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調整為24.2%。新老辦法對比,基本養老金的結構發生了變化,基礎養老金增加,個人賬戶規模有所降低,總體水平與改革前大體相當。
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不會降低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新人”新辦法,更加有保障:“老人”老辦法,待遇不會降:“中人”逐步過渡,保證不降低計發辦法是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按照現行計發辦法,繳費滿15年以上的,基礎養老金都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賬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這種辦法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缺乏激勵約束機制,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多繳不能多得,一些人繳費滿15年就不再繳費。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員實際情況。目前我國退休人員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現行計發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后就領完了。因此,必須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機制上引導、鼓勵人們參保繳費,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
此次計發辦法改革,是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采取“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來設計的。
對于“老人”―――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有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并隨以后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
對于“新人”―――《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以繳費35年計算,他們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59.2%,較改革前的目標替代率58.5%要略高。
比較復雜的是“中人”―――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由于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退休后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國家會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地將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實行過渡期政策,按照新計發辦法,養老金減少的不減發,增加的逐步增加,以保證他們的待遇水平不下降,且能有所提高。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認為計發辦法的改革將會降低退休人員待遇的擔心是沒有必要的。
從個人養老待遇看變化―――繳費工資高、繳費年限長、退休時間晚,其基本養老金水平相應較高;反之則相應較低新辦法對個人基本養老金究竟帶來多大變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舉了兩個例子。
李先生,60周歲退休,繳費年限35年(其中視同繳費年限25年),其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1485元,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350元,個人賬戶儲存額為11313元。按新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1023元,按老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884元,新辦法比老辦法增加139元。按照過渡期內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一定比例(10%、30%、50%、70%、90%、100%)逐年遞增計發的政策,李先生增加的139元按10%計發為13.9元,實發的基本養老金應為897.9元。
再來看張女士,50周歲退休,繳費年限25年(其中視同繳費年限15年),其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1215元,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350元,個人賬戶儲存額為9256元。按新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587元,按老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602元,新辦法比老辦法減少15元。按照過渡期政策,對于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老辦法計發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張女士的基本養老金仍為602元,不會因改革計發辦法而降低。
從這兩個例子可以得出結論: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后,職工繳費工資高、繳費年限長,其基本養老金水平相應較高,新辦法是增加的;反之,職工繳費工資低、繳費年限短,退休時間早,其基本養老金水平相應較低,新辦法是減少的,但由于設定了過渡期政策,不會降低基本養老金水平。
個體戶參保―――政策上給予傾斜,城鎮企業職工繳費總比例為28%左右,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20%,計發辦法相同養老新政策在覆蓋面上進一步擴大―――明確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國家在政策上給予這部分人適當傾斜。目前,城鎮企業職工繳費總比例為28%左右。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20%。后者比前者的繳費水平總體上低8個百分點,但其計發辦法相同。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測算表明,按改革后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后所領取的養老金要大大高于其本人繳費所能支撐的待遇水平。(人民日報)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