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本報記者張德斌
嘉賓:
王俊峰金杜律師事務所管理委員會主任
陳明鍵北京東方高圣投資顧問董事長
責任與風險俱增
主持人:新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特別增設了第七章《財務顧問》,對財務顧問相當重視。那么,哪些收購行為需要聘請財務顧問?財務顧問在收購中到底充當什么角色?
王俊峰:其實,在2002年版的收購辦法中,就在制度安排上已經引入了財務顧問。該辦法規定,在協議收購中,目標公司的獨立董事可以聘請財務顧問;在要約收購和管理層收購中,收購人必須聘請財務顧問。
新的收購辦法力度更大,規定凡是收購上市公司的,收購人均必須聘請財務顧問;涉及要約收購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必須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涉及MBO的,獨立董事也必須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發表意見;甚至,在涉及間接收購時,上市公司董事會也可以在“必要時聘請財務顧問”對上市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的變更進行查詢。可以說,任何一起上市公司收購,都必須有財務顧問參與。
陳明鍵:在上市公司收購實務當中,其他中介機構,比如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都有各自明確的工作職責和定位。而財務顧問的工作內容相對而言比較寬泛,從盡職調查、策劃方案、對目標公司的估值、交易談判、協助申報等等,幾乎面面俱到。可以說,財務顧問的工作涉及收購交易的核心利益。
最近幾年來,上市公司收購每年發生100起以上,但并非每一單都會聘請財務顧問加盟。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國內投行在收購方面的經驗積累有限,財務顧問業務開展不多;另一方面,以往的收購案中,絕大多數是協議收購,交易雙方以目標公司的凈資產值作為議價基礎,商業談判主要靠雙方的討價還價,似乎用不著財務顧問的估值技術和其他專業能力。即便有財務顧問參與,財務顧問所起的作用可能更多地在于交易之前的發現目標和交易后期的協助報批,作用有限。
股改以來,證券市場的巨大變化也必然影響上市公司的收購方式。收購將不再是相對簡單的商業談判,而會逐漸演變成以上市公司內在價值評估為基礎的、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的系統工程,財務顧問就是這一系統工程的工程師。
主持人:在上市公司收購中,財務顧問的風險有哪些?有哪些風險防范措施?
王俊峰:按新辦法的要求,“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保持獨立性,保證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財務顧問“應當對收購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信息進行獨立判斷”。在協助收購人申報文件時也要承諾,財務顧問確信收購人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等等。可見,財務顧問首先負有勤勉的法律責任,其次是對其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負有法律責任。
為了防范風險,新辦法規定“財務顧問為履行職責,可以聘請其他專業機構協助其對收購人進行核查”,并要求財務顧問出具專業意見前要提交其內核機構審查,嚴格執行內部防火墻制度。
并購業務機會大增
主持人:在要約收購中,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還要聘請財務顧問,這種財務顧問與收購人財務顧問相比又有哪些區別?
王俊峰: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者獨立董事聘請的財務顧問是為上市公司服務,要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評估上市公司的價值,評估收購人的要約價格是否合理、支付方式是否有吸引力,上市公司股東是否應當接受要約等。
而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是站在收購人的角度,協助收購人設計要約的價格、支付方式等重要條件,盡可能為收購人節省成本和控制風險。因此,收購人的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的財務顧問存在明顯的角色沖突。新辦法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者獨立董事聘請的財務顧問不能同時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或者與收購人財務顧問有關聯關系。
主持人:新辦法實施后,財務顧問的業務機會是否會大量增加?
陳明鍵:新辦法規定“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將上市公司收購的財務顧問業務變為法定業務,并強調財務顧問必須是在中國注冊,這對于本土投行并購業務的拓展無疑是極大的支持。
前面提到過,近幾年來,上市公司收購每年超過100單。考慮到一個減項――控制權市場的有限性(畢竟才有1400多家上市公司),再考慮一個增項――全流通后并購的活躍,假設未來3至5年仍會每年發生100單收購案,保守估算,即便按每單500萬元財務顧問費計算,將形成至少5億元的市場總量。實際上,隨著要約收購等新的收購方式不斷涌現,金融工具日新月異,投資銀行在收購業務中提供財務顧問、私募或公募承銷等綜合性、一攬子投行服務的收益將遠遠高于500萬元。以后,并購業務將是本土投行最具潛力的利潤增長點。(中國證券報 2006-8-17)